險企三種方法拒保 交強險被誰拖入泥潭
作為我國第一個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強制實施的保險險種,交強險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推出至 今,交強險經營長期面臨嚴重虧損的局面,以至于當前一邊是保險公司連年虧損不愿承保,另一邊卻是消費者怨聲不斷,指責保險公司拒保、拒賠,矛盾愈發(fā)尖銳。
記者了解,為降低賠付率,險企無奈使用各種方法拒保交強險,而在現實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往往對諸多問題存在重大分歧,最后只能走上法院判決之路。
險企三種方法
拒保交強險
“人保財險經營交強險以來,累計虧損超過了9億元。”人保財險車險部總經理方仲友日前表示。其實,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虧損早已不是新聞,自2007年交強險制度全面實施以來,這一險種就存在虧損的問題,2008年是交強險制度實施以來唯一實現贏利的年份。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種強制保險,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不 過,由于交強險的嚴重虧損,不少保險公司還是想方設法拒保交強險。“由于交強險的普遍虧損,商業(yè)保險公司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不擇手段拒保交強險。投保人 因買不到交強險投訴到保監(jiān)局、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的現象很常見。出租車司機買不到交強險,圍堵保險公司、政府等群體事件時有發(fā)生。”紫金財產保險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 于民峰表示,江蘇保監(jiān)局、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也多次召開交強險拒保整治會議,但一些出險率較高的車輛承保率仍然較低。根據2011年投保車輛的分類數據,摩托車 的承保率為24%,拖拉機的承保率僅為15%。
記者了解到,保險公司拒保交強險的主要辦法有三種,一是告訴投保人無法出單,二是表示無法受理這一類業(yè)務,三是要求必須與商業(yè)車險捆綁購買。從拒保對象看,大多為出租車司機、拖拉機車主、摩托車車主以及三四線城市的車主。
不 難發(fā)現,這些被拒保群體的出險風險較高。家住湖南的小面包車車主李先生表示,其在上一年度交強險快要到期之際去購買今年的交強險,但到好幾家保險公司都碰 了壁,購買保險的時間一拖再拖,導致其面包車脫險3個月,在大費周章終于可以購買交強險之時,李先生被告知,由于其車輛脫保了3個月,因此無法再享受優(yōu)惠 折扣。
實踐中,部分投保人只能接受現實,在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的同時購買商業(yè)車險;另一部分被拒保的人則采取了另外的辦法:圍堵保險公司或 者政府部門。“被拒保的人往公司門前一坐,公司什么事兒都干不了了,只好同意其購買交強險,但我們是賣一份虧一份。”上述車險業(yè)務負責人表示,交強險制度 設計的基本原則是險企經營交強險不盈不虧,但結果幾乎是不盈只虧。同時,還有一部分人走訴訟的路子,記者了解到,一旦被起訴,保險公司必輸無疑。
交強險案件
占交通案件達90%
“以 江蘇省為例,交通事故一審案件約占全省一審民事案件的15%,而交通事故案件又以交強險案件為主。”于民峰表示。江蘇省高院的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 1-10月,全省法院新收交通事故案件9.35萬件,占全省一審新收民事案件的14.98%,而不少財險公司的交強險案件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比例又高達 90%以上。
業(yè)內人士認為,這反映出交強險存在理賠難、保障金額不能滿足受害人需求等問題,成為訴訟漩渦的焦點。
據了解,我 國交強險現行的責任限額為12.2萬元,其中醫(yī)療費責任限額為1萬元、死亡傷殘責任限額為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而當前我國人身傷害賠 償標準一般為死亡1人賠償50萬元。江蘇省高院的數據顯示,2013年1-10月,交通事故案件的案均標的達7.47萬元,一些案件的賠償數額甚至達到數 百萬元。在涉及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一方面承受身體致殘或者失去親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因搶救治療背負巨額的債務,而肇事者的賠償往往難以到 位,當事人情緒激動,矛盾容易激化。
在現實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往往對諸多問題存在重大分歧,最后只能走上法院判決之路。其中,部分問題比 較突出和尖銳,一是當保險人沒有侵權責任時,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汽車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后,保險人對第三者醫(yī)療費用中的自費金額是否 進行賠償。保險界人士一律主張“無責不賠”,因為交強險的本質是責任保險,如果投保人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同時,對于人傷治療費用,保險公司 認為,在基本醫(yī)療保險目錄之外的醫(yī)療費用不應賠償,其依據是交強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 并根據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將交強險視為無過失損失保險(即保險賠付與責 任脫鉤),認為即使被保險人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也應對第三者的損失予以賠償,同時,對自費醫(yī)療費用,也多判決為險企承擔費用。
交強險保費與險企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否匹配?“費”“責”錯位給保險公司帶來了多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