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機動車“轉入”有修改
時間: 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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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石家莊市政府同意,石市環(huán)保局、公安交管局對2014年聯合發(fā)布的《石家莊市關于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第四條款中的內容修改如下,并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地轉入本市的車輛由市公安交管局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業(yè)務受理。由市環(huán)保局機動車排污管理中心依據環(huán)保部“環(huán)保車型目錄”,具備以下條件的,經檢驗合格后辦理轉入手續(xù)。
一、注冊登記一年以內達到“國Ⅳ”排放標準以上(含)的貨車;
二、注冊登記三年以內達到“國Ⅳ”排放標準以上(含)的非營運車輛(不含貨車);
三、使用性質為營運車輛、出租車的不允許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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