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布兩起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處罰決定
商務部行政處罰決定書(商法函[2016]682號)
當事人:大陸汽車投資(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楊浦區(qū)大連路538號
法定代表人:DR. RALF HANSCARMER
當事人:華域汽車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qū)威海路489號
法定代表人:陳虹
根據《反壟斷法》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部對大陸汽車投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陸汽車)與華域汽車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域汽車)設立合營企業(yè)涉嫌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我部依法向大陸汽車和華域汽車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大陸汽車和華域汽車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大陸汽車。大陸汽車于2007年在上海設立,其前身為西門子威迪歐亞太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大陸汽車主要從事開發(fā)、制造和銷售供汽車、工業(yè)和航天應用的軸承和其他機械部件業(yè)務,最終控制人為舍弗勒集團。舍弗勒集團是德國一家私營公司集團,從事開發(fā)、制造和銷售汽車、工業(yè)、航天應用軸承和其他機械部件。營業(yè)額:(略)。
合營方二:華域汽車。華域汽車于1992年成立,2009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研發(fā)、生產和銷售。華域汽車母公司為上海汽車工業(yè)(集團)總公司。營業(yè)額:(略)。
(二)交易概況。
2015年5月12日,大陸汽車和華域汽車簽署《華域大陸汽車制動系統(tǒng)(重慶)有限公司合資合同》,擬設立華域大陸汽車制動系統(tǒng)(重慶)有限公司(簡稱華域大陸汽車重慶公司),該公司擬生產汽車制動系統(tǒng)、真空助力系統(tǒng)等產品。雙方各出資1億元人民幣,分別持股50%。合營企業(yè)于5月29日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完成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
二、違法事實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而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大陸汽車和華域汽車設立合營企業(yè),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集中。按照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計算標準,大陸汽車和華域汽車2014年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且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達到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合營企業(yè)于2015年5月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完成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而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我部對大陸汽車與華域汽車設立合營企業(yè)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考慮到交易雙方雖主動向我部進行了補報,但在遞交申報資料時未披露其已實施完成的事實;并且交易雙方明知其設立合營企業(yè)依法應當申報并已著手準備申報事宜,但仍然未經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我部決定對大陸汽車和華域汽車各處以2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繳納方式:(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務部
2016年8月31日
商務部行政處罰決定書(商法函[2016]681號)
當事人: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中山市西區(qū)沙朗第三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魯楚平
根據《反壟斷法》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部對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大洋)收購北京佩特來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佩特來)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我部依法向中山大洋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中山大洋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中山大洋。中山大洋成立于2000年,最終控制人為自然人魯楚平、彭惠,2008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成立以來主要從事“大洋電機”牌微特電機的開發(fā)、生產與銷售,主要產品為風機負載類電機、洗衣機電機、直流無刷電機。營業(yè)額:(略)。
被收購方:北京佩特來。北京佩特來成立于2001年,最終控制人為美國佩特來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佩特來主要從事汽車發(fā)動機使用的發(fā)電機、起動機的制造和開發(fā),并研發(fā)、制造與銷售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營業(yè)額:(略)。
(二)交易概況。
2014年1月6日,中山大洋分別與北京佩特來的主要股東美國佩特來電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2%,交易后退出)、滄州帝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2.83%,交易后仍持股5.12%)、北京京瑞竹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5%,交易后退出)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收購后者所持有的北京佩特來股權。交易完成后,中山大洋共持有北京佩特來約77.77%的股權(其中5%系通過其子公司間接持有),并在董事會獲得多數席位。2014年1月26日、2014年10月10日,當事人分別完成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取得變更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違法事實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而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中山大洋收購北京佩特來股權,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集中。按照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計算標準,中山大洋和北京佩特來2013年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且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達到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2014年1月、10月,股權轉讓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而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我部對中山大洋收購北京佩特來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考慮到中山大洋收購北京佩特來股權后主動向我部進行了補報,且能積極配合我部調查工作,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我部決定對中山大洋處以15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繳納方式:(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務部
2016年8月31日